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2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昱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洪啓元、黃莉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補正相對人昱泰汽車貨運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㈡確認相對人洪啟元之姓名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