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洪啓元、黃莉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相對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旺佶交通有限公司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確認相對人為洪「啓」元抑或洪「啟」元?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洪啓元(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