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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998號
聲  請  人  欣佑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紘宇  


相  對  人  楊英光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8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請求法院執行處停止強制執行。
  
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14年度司票字第006998號
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114年5月17日
656,600元
114年7月17日
114年7月17日
WG0000000

002
114年5月18日
894,600元
114年7月18日
114年7月18日
WG0000000

003
114年5月20日
687,630元
114年7月20日
114年7月20日
WG0000000

004
114年5月22日
695,400元
114年7月22日
114年7月22日
WG0000000

005
114年5月25日
586,000元
114年7月25日
114年7月25日
WG0000000

006
114年5月27日
865,860元
114年7月27日
114年7月27日
WG0000000

007
114年5月28日
776,800元
114年7月28日
114年7月28日
WG0000000

008
114年5月30日
638,600元
114年7月30日
114年7月30日
WG0000000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