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03號
聲 請 人 顏碧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顏維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票號CH368553、TS540866、TS540867之本票提示日是
否有誤?(因提示日早於到期日,為無效提示。)請補正確提示日為何。
㈡提出票號TS540866本票正本乙張。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