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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085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埔里通訊行


兼法定代理  
人          洪維呈  

相  對  人  楊貴森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3日所為之裁定,因聲請人聲請狀記載錯誤而有誤寫之情形,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件裁定中關於相對人姓名「楊凱斌即楊貴森」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楊貴森」及「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職權更正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不必另
  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