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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17號
聲  請  人  驊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即驊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少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耀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國榮、吳聖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相對人耀盈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日煬綠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