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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85號
聲 請 人 富譽安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阿雪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千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並補正本票原本一張及陳報本票之提示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