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4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柏棟
上聲請人與相對人佶德旺有限公司、陳文山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提出相對人佶德旺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經本院依職權查詢戶役政資訊查詢結果所示,相對人兼佶德旺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山已於民國114年7月9日死亡)」,此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9月4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