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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57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蔡依真即心荷企業社、馬綺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補聲請狀末「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陳鳳龍之簽名或蓋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