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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5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耀彬即展曜商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狀末法定代理人陳鳳龍之簽名或蓋章(台端聲請狀末之簽章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簽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