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35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柳威佑即威宇商行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陳鳳龍之簽章(查狀載印章為合
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之印章)。
㈡提出代理人陳志鈞之委任狀正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