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41號
聲 請 人 陳萬禧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柄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姓名「黃柄俊」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正
確是否應為「黃炳俊」)
㈡請陳報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地?並提出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