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423號
聲 請 人 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振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經查,相對人簽發本票之付款地在東豐國際有限公司總公司所在地,總公司設址在新北市板橋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