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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423號
聲  請  人  東豐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莊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振宗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經查,相對人簽發本票之付款地在東豐國際有限公司總公司所在地,總公司設址在新北市板橋區,應屬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請台端於繳費前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