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431號
聲 請 人 賴文恭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五指有力蔬果食品有限公司、黃詳睿、葉岱昀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相對人五指有力蔬果食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及住址為何?
㈡確認葉岱昀為相對人之記載是否有誤?(查葉岱昀並非本票之發票人。)
㈢陳報二張本票之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㈣確認本件聲請事項欄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區分對「黃詳睿」、「五指有力蔬果食品有限公司、黃詳睿」各自請求金額為何?利息起迄日及請求利率各為何?(如未約定利率,應以年息6%計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