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487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明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江明「」之姓名是否有誤(或勲)?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並提出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