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598號
聲 請 人 日盛台駿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省聯砂石有限公司、李宣萱、林吟謚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李宣萱之身分證字號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李宣萱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