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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29號
抗 告 人 張棋瑄
即相對人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