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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30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俊宇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皇城視聽歌唱有限公司、張本雄、林翊璿、蕭翊宇、何峻祥、何詩婷、張景芳、柯菁菁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台端聲請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之相對人皇城視聽歌唱有限公司業於113年6月26日府授經登字第1130740510號函准予解散,進入清算程序在案,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之戶謄,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章程、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及有無向法院呈報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請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