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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38號
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周辰潔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聲請事項與事實理由相對人於「112年8月8日」簽發本票之日期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聲請事項與事實理由相對人簽發本票金額「111600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