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66號
聲 請 人 卓崇暉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江政毅、張蓓禎、楊雅晴、柯俊銘、廖封鵬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應補繳費用如下:
㈠對相對人江政毅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㈡對相對人楊雅晴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㈢對相對人柯俊銘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㈣對相對人廖封鵬聲請部分補繳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