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18號
聲 請 人 銀根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寶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本票金額115000元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13年2月2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113年2月15日為無效提示日)。
二、確認本票金額105000元之本票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為「112年4月1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提示日早於發票日113年4月22日為無效提示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