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22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基宏建設有限公司、陳芯怡即陳怡文、喆富開發有限公司、陳建程即陳文杰、廖士元、廖許月霞、廖耀彥、廖俊程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法定代理人「陳文杰」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陳報金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提出相對人基宏建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喆富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