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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74號
聲  請  人  林素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玉珍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對於新臺幣伍拾萬元請求利息部分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六之記載是否有誤?按發票人得記載對於票據金額支付利息及其利率,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且此條規定於本票準用之。此觀票據法第2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4條規定即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