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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29號
聲 請 人 鵬信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志恩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葉樹宏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聲請費應補繳新臺幣1,000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