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57號
聲  請  人  寶福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佳貴  
代  理  人  朱鏡儒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温存鉦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750元。
二、請確認相對人「溫」存鉦之姓名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三、提出相對人温存鉦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四、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