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95號
抗 告 人 薛聖琳
上抗告人與相對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9月10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㈠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㈡確認本件聲明不服之案號及股別為何?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茲抗告人於114年9月24日所遞狀為支付命令異議狀,所載案號為114年度司促字第7895號是否均有誤?是否應為抗告狀、案號應為114年度司票字第7895號?如是,併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