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21號
聲 請 人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鑫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廖沛淳、廖財豊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本票聲請狀訴訟標的金額「肆拾貳萬伍仟伍佰壹拾玖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二、請撤回對相對人廖財豊之聲請。(查本件相對人廖財豊業已死亡,不具當事人能力。)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