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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986號
聲  請  人  博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博翔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元澤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相對人身分證統一編號之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陳報現實提示日為何?(不得以存證信函提示)。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