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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105號
聲  請  人  王耀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亞鈦汽車有限公司、林昌邦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提出相對人林昌邦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三、相對人林昌邦之身分證字號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
四、確認利息起算日自「到期日」起算是否有誤?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川苑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