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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116號
聲  請  人  陳松林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華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陳朝合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㈡確認相對人華緯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㈢確認相對人陳朝合之身分證統一編號是否有誤?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㈣確認到期日為民國110年10月7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8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