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186號
聲 請 人 陳嘉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張峯明、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張玉珊即張慧綸、林素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列「林素華」為本件相對人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
具狀更正之。(因林素華已於113年3月間死亡)。
㈡確認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素華」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㈢提出相對人原阜揚人本綠建築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原阜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