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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41號
聲 請 人 陳貴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美華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四張本票提示日為何?(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