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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413號
聲 請 人 新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欣承起重工程行、陳歆絜、古勝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提出發票時陳歆絜為欣承起重工程行之法定代理人之證明文件。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