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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428號
聲  請  人  許秀卿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立馥實業有限公司、許家彰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已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尚應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㈡確認相對人立馥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補正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及記事欄皆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