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514號
聲 請 人 大慶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芷湄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洪佳蓉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確認相對人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相對人頤和園康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㈡5張本票提示日為何?(因聲請事項記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
㈢確認下列附表中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或提出相符之本票:
⑴票號WG0000000本票發票日「113年1月30日」之記載是否有誤?
⑵票號WG00000000之記載是否有誤?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