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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518號
聲 請 人 仟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綉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俊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黃俊傑之身分證字號及住所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