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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518號
聲  請  人  仟翌特殊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綉美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黃俊傑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黃俊傑之身分證字號及住所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暨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世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