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535號
聲 請 人 富華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為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莊委中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提出相對人莊委中(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
戶籍謄本正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因本票未載付款地及發票地。)
㈡確認聲請事項欄相對人簽發本票憑票支付聲請人「新臺幣元」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是,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洪士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