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927號
聲 請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重邦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陳報本件提示日?(以特定年、月、日表示)並陳報當天公告之基準利率(因聲請人提出之基準利率時間為113年4月22日,早於到期日114年8月21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