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022號
聲 請 人 彭正松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明鐸股份有限公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
二、確認二張本票利息起算日為「112年3月8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確認附件「本票正本乙份」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四、確認聲請狀事實及理由一、記載「票面金額新台幣1,000,00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請分別記載各紙本票之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請求金額、利息起算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