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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029號
聲 請 人 陳家韋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陞昇投資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鎮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附表編號2之本票發票日為「114年5月21日」是否誤載?請查明更正。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