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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10號
聲  請  人  孫冬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游進發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相對人為游進發一人或二人?(因聲請狀記載身份證字號有二)。
二、陳報相對人之實際住居所及提出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確認提示日為何?(無此日,為無效提示)
四、利息起算日為「113年11月31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無此日)
五、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