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150號
聲 請 人 黃鴻銘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陳怡君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利息起算日為「鈞院收受本票裁定聲請狀之翌日為114年10月19日」之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本院收受本票裁定聲請狀之日為114年10月21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7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