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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262號
聲 請 人 興達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欣俞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許育銘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到期日為何?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利息應自到期日起算)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