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64號
聲 請 人 林尚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盛圖營造有限公司、王柏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㈡確認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利息部分請求少一『及』字)。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