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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75號
聲 請 人 林尚毅
林尚慶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鑫悅地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曾美齡、王柏彥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4,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範圍為何?(本金、利息或一併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