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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380號
聲 請 人 廣弘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佑羽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張銘峻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依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之收費標準)。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