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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代  理  人  林陳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于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標的金額2812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聲請事項金額161812元不符。)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