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第一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致全
代 理 人 林陳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于順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二、確認標的金額28120元是否有誤?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因與聲請事項金額161812元不符。)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黃伃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