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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4號
聲 請 人 英富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志宏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林芊逸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500元。
㈡確認聲請事項中記載相對人簽發面額「新臺幣一仟一佰五十元整」之本票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張祥榮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