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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598號
聲  請  人  民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林菊梅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宏駿營造有限公司、黃法文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宏駿營造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宏駿營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暨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陳報相對人黃法文之住居所為何?並提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陳汎樺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