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面大小
120%
100%
80%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77號
抗 告 人 張雨玹
即相對人
楊子威
前列二人共同
送達代收人 李欣庭律師
上抗告人與聲請人李老闆股份有限公司間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1月7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繳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柔均